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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全面保障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,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,7月9日,六盘水市召开试行7项住房公积金管、理服务规定新闻发布会。会上,相关领导现场解答了相关政策部分问题。
问:购买二手房的购房人在办理产权过户后1年内,再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给购房人还是售房人?
答:根据《建设部、财政部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》(建金管〔2005〕5号)第十六条规定“贷款资金应当划入收方单位(售房人)或者建房、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,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。”以及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》(GB/T 51267-2017)规定“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收款人银行开户情况证明内容应填写完整、字迹清晰、无涂改,账户信息应经贷款用途交易对象认可,且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”,因此,购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必须发放至售房人的银行账户,且该银行账户信息必须经交易双方确认。
例如:职工甲向职工乙购买二手房,并于2024年7月8日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,则职工甲可以自2024年7月8日起一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,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,职工甲及职工乙应当现场确认职工乙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,待贷款审批完成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,贷款资金发放到经双方确认的职工乙的个人银行账户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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